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9] 95号)及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具有我院高职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原则上分为三档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学院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自主确定,可分为二-三档。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条件,经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经学院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与认定资格。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申请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评审方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部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和职责。
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审工作。评审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各系根据工作要求负责实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实现信息共享,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系部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建档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并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受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按贵州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下达名额到学院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在全院学生总人数的占比,分配相应名额到系部进行初步评审,形成初审国家助学金名单。原则名额分配一档与三档人数相等,各占比范围10-20%,二档人数随一、三档人数的波动指定,占比范围 60-80%。根据当年困难认定贫困登记占比调整各档次占比。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各档次评审标准
(一)评定为一档国家助学金的困难范围(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
烈士子女;
孤儿学生;
残疾(本人及家人);残疾鉴定3级以上。
符合上述评审标准之一,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评定为资助一档国家助学金。
(二)评定为二档国家助学金的困难范围(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持平当地基本生活标准;
子女上学:3人以上;
赡养老人:3人以上;
残疾(本人及家人)学生:残疾 4-6 级;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附:重大疾病举例: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烧伤、语言能力丧失、重型贫血等等。
符合上述评审标准之一,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评定为资助二档国家助学金。
(三)评定为三档国家助学金的困难范围(一般困难学生)
子女上学:2 人以上;
赡养老人:2 人以上;
残疾(本人及家人)学生:残疾7-10级;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符合上述评审标准之一,能出具相关(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证明),评定为资助三档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申请与建档备案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
学生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评审工作的有关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二条 建档备案。
各系学生资助小组将初审国家助学金名单、《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会议纪要、年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会议纪要、评审等次、名单公示等相关资料按班级整理,建立国家助学金信息档案。各系于每学年10月15日前汇总确认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电子版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评定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学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根据学生档案存放要求,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主导,进行一次各系国家助学金学生评定档案梳理。每学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由学院分批次统一胶装存档。
第七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6月底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